7月24日,深圳龙华区发改委也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龙华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扩大产业示范应用场景范围、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低空经济产业生态以及附则等7部分内容,共计21条。其中,具体政策扶持条款共12条,分别为支持企业落户、支持企业做大规模、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支持低空航空器新品研发、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城市低空智能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低空文旅应用场景建设、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低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支持低空空港建设、鼓励参加及举办重大活动,例如,对新引进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75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增低空航空器及其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在龙华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最高补贴1000万元/年,等等。根据公告,意见反馈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
根据征求意见稿,《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产业领域是指以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低空空域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为基础,辐射带动低空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保障、低空飞行和相关综合服务等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产业形态。措施主要围绕低空物流、公共服务、飞行表演等低空飞行应用,以及各类低空航空器产品研制和制造等方面做重点扶持。其中,低空空港方面,结合美团、多翼创新等企业的主要诉求,支持开展低空空港示范应用项目、临时起降点建设。同时,考虑适当前瞻布局A2类起降坪、飞行器垂直起降点,为直升机向大流量的eVTOL过渡做好建设空间预留及基础设施支持。以下分别是龙华区发改委公布的《措施》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华区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强化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保障,拓展低空经济示范应用场景,培育壮大我区低空经济产业,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研究起草了《龙华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助于打通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堵点,加快推进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发展目前,龙华区低空经济发展存在产业底数不清、专项产业政策缺乏等问题。通过进一步摸清龙华区低空经济产业基础以及企业面临的迫切需求,出台低空经济培育扶持政策,有助于从供给端解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堵点痛点,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在龙华区形成集聚发展。
(二)有助于激发低空经济市场需求潜力,壮大我区低空经济产业规模低空经济属于新兴经济形态,各类应用仍然处于前期探索阶段,需要政府加以支持引导。基于龙华区发展基础以及未来潜力,出台低空经济专项扶持措施,有助于缓解低空经济企业有效需求不足问题,推动应用场景在龙华持续不断的发展成熟并对外复制推广,激发需求端市场潜力,壮大我区低空经济产业规模。
在《若干措施》起草的过程中,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按照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要求,针对目前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及存在问题制定相应条款,在大量前期研究和调研基础上,充分听取了区低空经济代表企业、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1.突出重点。针对当前一段时期,我区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兼顾政策体系完整性的同时,重点在低空经济头部企业引培、产业应用示范等方面做针对性补助或奖励。
2.供给为主。当前,低空经济产业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政府加以支持引导。扶持政策短期总体以供给为主,以供给带动需求,培育低空经济稳步的增长点。
3.力度温和。与市、区有关政策进行横向比较,突出主要内容的差异化与扶持力度的协调性,《若干措施》的扶持力度总体保持温和,部分同质性竞争领域扶持力度相对较大,突出优势领域竞争力。
4.便于操作。相关核算统计指标定义明确,有可靠的数据渠道来源,补助及奖励方法简便易于计算。
《若干措施》最终形成包括总则、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扩大产业示范应用场景范围、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低空经济产业生态以及附则等七部分内容,共计二十一条。具体政策扶持条款共十二条,分别为支持企业落户、支持企业做大规模、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支持低空航空器新品研发、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城市低空智能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低空文旅应用场景建设、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低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支持低空空港建设、鼓励参加及举办重大活动。具体政策扶持条款要点说明如下:
(一)关于支持企业落户吸引研发制造整体等低空经济企业入驻本区,对新引进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同时考虑到低空经济属于新兴起的产业,低空经济企业产值规模和营业收入总体偏小,《若干措施》相比龙华区《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下调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等条件要求。
(二)关于支持企业做大规模龙华区低空经济企业以中小微为主,本条款的目的是通过一次性奖励,支持优质低空经济企业做大做强与提升企业规模能级。第一款支持企业稳健发展成长,给予规模阶梯成长奖励;第二款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
(三)关于鼓励企业加大投资鼓励低空经济企业扩大产能,参照企业新增协议投资额(不含地价),对企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给予资助。
(四)关于支持低空航空器新品研发本条政策主要是根据是中大型低空航空器在上市之前一定要经过适航认证过程,且认证流程较长、投入经费较大。考虑到深圳市已有对适航认证的补贴标准,区内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进行配套支持。
(五)关于支持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考虑龙华低空经济产业真实的情况,以及与科创已有有关政策的不重复性,本条政策侧重于激励企业将研发成果转化为经济贡献,要求企业运用先进的技术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并推动产业化过程。产业化目前尚无绝对标准,本条在参照先进地区政策条款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可操作性因素,要求企业基于先进的技术形成产品并产生5000万元及以上的营业收入。
(六)关于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本条政策目的是营造我区研发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建设飞行服务、运营保障、检验测试、适航审定、风洞实验、展示交易、科创孵化、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全区研发创新的赋能作用。鉴于公共服务平台通常涉及大量固定资产投资,本条款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关于支持城市低空智能物流体系建设针对我区低空经济阶段性策略目标,本部分重在支持城市低空智能物流体系建设,聚焦非载人低空飞行器应用领域,分类别分航线按架次直接对运营公司进行补贴,提升飞行量,增加航线、航时、架次,打造行业爆点。
(八)关于支持低空文旅应用场景建设依托区内大漠大等优势企业,鼓励扩大低空文旅应用,集聚大流量、面向社会大众,提升见机率,鼓励低空经济企业面向大众,开展无人机飞行表演服务,促进规模化应用推广,做大做强我区低空经济产业规模。
(九)关于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对扩大公共服务应用等区内有相对优势的各类低空应用场景给予全力支持,增加无人机商业经济价值,塑造低空经济IP新地标,带动周边产业发展。
(十)关于鼓励低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深圳市推进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和《深圳市综合交通“十四五”规划》中,深圳市明白准确地提出,建设低空民用无人机联网系统、打造无人机城市低空物流运营中心和调度监管平台、构建城市低空物流网络、推动无人机在智慧城市物流创新中的应用等目标任务。支持企业在龙华区建设低空物流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提供资助,为建设区域低空物流配送中心提供坚实支撑。
(十一)关于支持低空空港建设结合美团、多翼创新等企业的主要诉求,支持开展低空空港示范应用项目、临时起降点建设。同时,考虑适当前瞻布局A2类起降坪、飞行器垂直起降点,为直升机向大流量的eVTOL过渡做好建设空间预留及基础设施支持。
(十二)关于鼓励企业举办、参加论坛及展会结合政策的不重复性,人才、资金及空间方面,区内已有相关扶持安排,本部分重点解决企业迫切需求,突出供需对接,支持企业举办、参加论坛及展会,挖掘应用潜力,带动产业规模化发展。基于此,第一款是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参加国际展会或国家展会;第二款是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行业组织在龙华举办低空经济论坛、专业会展等各类活动。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及工作要求,强化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保障,拓展低空经济示范应用场景,培育壮大我区低空经济产业,现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实施原则本措施遵循突出重点、合理的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坚持招优引强、培优育强、创新驱动、示范应用、生态构建五大发展理念。
(一)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产业领域是指以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低空空域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为基础,辐射带动低空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保障、低空飞行和相关综合服务等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产业形态。
(二)本措施围绕低空物流、公共服务、飞行表演等低空飞行应用,以及各类低空航空器产品研制和制造等方面做重点扶持。
第四条扶持对象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低空经济产业领域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低空经济企业,在申请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
第五条支持企业落户吸引低空经济产业领域内的研发制造型企业落户本区,对于新引进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75万元、150万元、75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一)支持企业稳健成长,支持企业稳健成长,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75万元、150万元、450万元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按照第五条已获一次性落户奖励的企业,符合本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
(二)支持小微企业成长,规模以下低空经济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支持企业扩大产能,对在区内新增协议投资额(不含地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低空航空器及其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地价)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支持低空航空器新品研发支持适航认证,对新取得适航认证的中型和大型低空航空器产品,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第九条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及产业化鼓励企业聚焦各类低空航空器,以及与低空航空器相关的电池系统、飞行控制、任务载荷、通讯、导航、自动机场、反制设备、低空数字系统等核心技术及零部件开展自主研发或购买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并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若该产品形成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按照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一同搭建飞行服务、运营保障、检验测试、适航审定、风洞实验、展示交易、科创孵化、教育培训等低空经济领域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城市低空智能物流体系建设对在龙华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35元/架次给予补贴,起飞重量超过25kg且不超过150kg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50元/架次给予补贴。对新开设航线小时的,每条航线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支持低空文旅应用场景建设鼓励低空经济企业面向大众,开展无人机飞行表演服务,表演服务场次超过1500场的,超出部分按每场次2000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违建巡查、森林防火、交通巡查、公安巡逻、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务领域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公共服务飞行业务。
第十四条鼓励低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在龙华区建设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项目,按项目年度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支持为低空航空器提供起降、停驻、维检、装卸等服务的新型陆空基础服务设施及其配套的港区数字化管控调度智能系统等低空空港项目,对在龙华区开展低空空港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每个空港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运营空港项目的企业,按照实际营业收入的30%进行一次性补贴,单个空港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在龙华建成的临时起降点且获批B类通航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设备采购及软件系统)。每个起降场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龙华区建设符合A2类起降坪、飞行器垂直起降点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参加国际性或国家级展会,经认定后给予50%的展位费及布展费用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次。
(二)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行业组织在龙华举办低空经济论坛、专业会展等各类活动,对于获国家、省、市级批复,在龙华区成功举办低空经济领域高端论坛、展会或赛事,参与企业不少于50家,对我区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形象和地位有较大提升作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七条“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八条追责问题申请低空经济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并在我区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龙华区低空经济工作专班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不正常的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经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能够准确的通过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低空经济产业扶持资金申请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本措施中“新引进”“新落户”“新设”“新建”等表述均指XX年XX月XX日后开展的项目。“以上”“以下”“不超过”“达”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措施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本措施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龙华区政府网站)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