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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公布《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划》的公告

来源:fun88体育登录网站    发布时间:2024-04-09 23:19:56


  为规范烟草市场秩序,提高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经过前期起草、审查、听证等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8日面向社会公示,现已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完善对《规划》的修改工作,正式向社会公布,特此公告。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特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 号)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安陆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及最大限度地考虑未成年人保护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安陆市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安陆市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根据辖区区域分类、交通情况、城市建设规划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数据等市场因素,综合运用零售点规划数及零售点间距合理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规划数已达到上限或零售点规划数虽未达到上限,但零售点之间的间距限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城区一般街道(除主要街道以外的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2、乡(镇)办事处主要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主干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乡(镇)办事处一般街道[除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以外的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乡(镇)办事处小集市[不在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的其它自然村,自发、历史形成的小集市]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4、过境公路沿线及城区、乡镇主要公路沿线米[零售点在行政村(自然村)的按照行政村(自然村)规定执行];

  6、国道、省道沿线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所在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1.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不含仓库),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也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

  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可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也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

  2.三星级以上宾馆和酒店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如零售点同时对外对内的以本规定按照区域距离限制的方式为准);

  3.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区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内设1个零售点;

  4.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1.城区街道、乡镇街道其他类业态与既有零售点(含所有业态)间距不低于100米;城镇街道、集镇街道以外区域的其他业态与既有零售点(含所有业态)间距不低于200米,且每个乡镇不允许超出3个,城区不允许超出20个;

  2.工业区、行政村、自然村常住达到5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每增长500人可增加一个零售点,每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200米;

  3.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150套以上可设置1个;每超过150套可增设1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

  4.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如新兰集市、东大时代广场、凤凰城、富丽花园、凯旋城等及其他新兴市场)内部从严限量设置卷烟零售点,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形成新的批发商业市场。内部经营点规模在50个以下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50个经营点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对本规划实施前零售点总量已超过标准的,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将设置零售点数量严控在标准范围之内;

  5.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3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4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6.辖区内旅游景点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60米;

  7.一个相对独立的物流园、工业园区内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50米。

  (四)在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同时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应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出示的占道经营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经营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逾期后,零售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消费者进出有限制的区域,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区域);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易引起卷烟污染的;

  (5)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的场所及地下商铺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6)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7)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所属行业行政主任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1)利用自动售货机、游戏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区域从严管控,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供人员出入使用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范围内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影响,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办理延续申请;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视实际给予适当放宽: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伤残军人、退伍军人(持有转业或证件),实际经营者为本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60%执行。

  2、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40%执行,且不受总量控制限制。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三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询属实,间距按正常标准的70%计算。属于本规划第十一条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直线距离或步行距离的测量,以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中心点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中心点之间最短距离做测量。若零售点经营场所或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多个进出口通道的,以最短距离的一个进出口通道做测量。

  第十六条 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与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的距离,以经营场所营业通道中心点之间规范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安全行走的无障碍最短路径。在实地核查进行间距测量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标注情况。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城区主要街道是指碧涢路西至府河大桥(一桥)、东至金秋大道(楚跃十字路口)区域;太白大道南至新一中大门、北至大转盘区域;解放大道西至解放山大坝桥、东至金秋大道区域(林语花都幼儿园十字路口);德安路北至护国红绿灯十字路口、南至汉丹南路交汇点区域;汉丹路北至大转盘、南至老铝厂铁路桥区域;碧山路(凯旋城红绿灯)至发展二路(太白湖公园)区域。

  9、巡店镇金墩街巡店内河桥起至烟应线、棠棣镇兴业街棠棣镇卫生院至棠棣镇人民政府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所称其他类业态是指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足浴采耳、彩票售卖、KTV、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电子科技类产品、网吧网咖、酒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公司、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奶茶店、水果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乡镇(村)人口、居民居住小区的户数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部门等单位提供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在教育部门登记备案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安陆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安烟〔2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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